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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本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发布时间:2023-12-21 19:5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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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泉州市本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市级或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市本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最低

泉州市本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市级或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市本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最低缴费额的2/3。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

补贴对象

包括以下8类人员:

1.“4050”失业人员(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人员(以失业登记日期为准,后续无就业记录)。

3.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4.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5.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的脱贫劳动力(原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注:若遇政策变动,将按照新政策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补贴标准

市本级度补贴标准为养老、医保最低缴费额的2/3(每年将根据就业补助资金量调整补贴比例)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提供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及个人有效身份证;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表》。

温馨提醒

1.从未申请过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彩色近照1寸1张和2寸1张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即个人填写《泉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泉州市就业登记表》,需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审核。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包括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支付的医保待遇等),不可同时享受社保补贴。

3.在企业担任股东、监事、董事等主要职务的,不可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4.持《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当年度已在残联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不得再申请享受该项补贴。

5.50周岁以上(含)的女性人员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不得再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原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可按旧规定享受至三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