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现就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全省统一招募30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城市社区从事社区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各有关市、县(区)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招募
(一)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对象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服从分配,志愿到社区从事工作;遵纪守法,敬业奉献,作风正派;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善于沟通,有较强的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
3.往届高校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即在1996年7月31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即在1993年7月31日后出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无此要求。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保证两年服务期内能正常履职。如不能保证两年服务期的完整性,期满不予以考核,不享受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优惠政策。
5.报名人员须在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研究生放宽至12月31日);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将取消派遣资格。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派遣低保、低收入家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岗位所在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生源的毕业生、退役大学生士兵、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
(二)组织招募程序。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人社、财政、教育部门配合实施。
1.名额分配。福州市15名,漳州市40名,泉州市30名,三明市50名,莆田市10名,南平市45名,龙岩市45名,宁德市55名,平潭综合实验区10名。
2.组织报名(4月10日—5月10日)。设区市(含平潭,下同)民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制订招募方案,报省民政厅审定后,统一在“福建民政”门户网站、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和当地相关网站向社会发布,组织报名。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台、校园网、公告栏、海报等媒体,广泛宣传服务社区计划招募信息和相关政策。
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合适的岗位报名。报名人员对本人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填信息与岗位要求不符或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名和派遣资格。
3.审查考核(5月11日—5月31日)。设区市民政局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考核,确定参加体检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具体审查考核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工作实际制订。
4.组织体检(6月1日—6月10日)。设区市民政局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组织入选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体检。
5.确定人选(6月11日—6月25日)。设区市民政局根据体检情况,确定拟招募人选,面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招募人员。
6.签订协议(6月26日—7月4日)。设区市民政局组织入选的毕业生签订《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协议书》,并将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
7.岗前培训(7月5日—7月10日)。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进行岗前集中培训。
8.派遣报到(7月15日前)。设区市民政局派遣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到服务社区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报到。接收单位应做好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待遇保障
(一)服务期间待遇
1.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6〕25号)规定确定。同时,由服务所在县(市、区)民政局依托当地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缴费时点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标准,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3.服务期间,由各级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服务期间按规定解除协议的,实际服务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各地、各高校可根据实际,制定出台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社区计划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期满政策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参加服务社区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2年内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2.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社区计划高校毕业生,可报考全省招录公务员“四级联考”中面向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的专门职位。
3.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社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承担服务社区计划招募任务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招聘时,应根据当年期满人员数量,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采取“专门岗位”或“专项招聘”方式,面向服务社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招聘。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以直接聘用,由接收单位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相关手续,在原服务单位直接聘用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社区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5.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的,由服务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有创业意愿的,及时纳入当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重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岗)位、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乡镇事业单位考核聘用等就业优惠政策。
四、服务管理
(一)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服务期间,户籍关系由毕业生自行迁往家庭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县(市、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凭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社区。服务期间申请入党的,由服务社区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经费保障
1.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内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体检、培训经费以及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补助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2.各有关市、县(区)民政局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落实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助等资金。服务期间解除协议的,应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每年年底前,将高校毕业生资金使用情况报省民政厅。
(三)日常管理。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培养使用并重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1.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党组织要担负起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组织实施的领导责任,经常性检查指导、督促落实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注重将其纳入党群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使用,及时了解其在社区服务情况,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组织教育培训和安全健康等日常管理工作。
2.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一个社区安排1名,最多不超过2名。服务期间,上级机关不得随意借调或调整服务岗位。高校毕业生应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提出解除协议申请,并履行有关手续,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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