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30 07: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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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为进一步精简优化办事流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按照《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业务规程试行(二)〉的通知》(闽劳就〔〕44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为进一步精简优化办事流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按照《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业务规程试行(二)〉的通知》(闽劳就〔〕44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泉人社〔〕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简化泉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通知如下: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对象应当在进行失业登记的同时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如《残疾人证》、低保证等其他证明身份类材料)复印件,原件予以核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泉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泉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
一、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就业创业登记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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