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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期间泉州企业延期复工工资怎么算?

肺炎期间泉州企业延期复工工资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3-01-05 16:2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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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1月28日以来,各地陆续发布延迟复工政令,要求除几类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外,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这意味着,在国务院办公厅下达《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放假至2月

自1月28日以来,各地陆续发布延迟复工政令,要求除几类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外,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这意味着,在国务院办公厅下达《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放假至2月2日后,大部分非必需行业企业均继续“休息”至2月9日,2月10日正式上班。那么,延迟复工等于延长的春节假期吗?

福建省的《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中,均引用了作出该决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

“延迟复工令”是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其法律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3项的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因此,“延迟复工令”实质上是“停工令”,属于法律授权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因其刚好与春节假期相衔接,各地将其称为“延迟复工令”。

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虽然在时间段上前后相接,但是两者法律性质不同,春节假期属于假期,延迟复工期是停工期。

春节假期属于假期。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基于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需要而未在春节假期中安排劳动者休假的,1月25-27日这三天法定节假日按照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其他的春节假期如果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补休的,则按照2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

延迟复工期间属于停工期而非春节假期。依法停工的企业,劳动者在此期间基于政府的紧急措施而无需提供劳动给付义务。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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