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0 20:4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晋江诊所防疫政策,晋江基层哨点疫情防控措施,晋江关于加强诊所药店基层哨点防疫通告(77号)
内容简介
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诊所药店等基层哨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2〕77号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充分发挥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等哨点监测作用,提升疫情发现和预警能力,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哨点疫情防
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诊所药店等基层哨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2〕77号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充分发挥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等哨点监测作用,提升疫情发现和预警能力,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哨点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为本场所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应设置疫情防疫岗位,指定防疫专员负责疫情防控日常工作,并与属地镇(街道)、村(社区)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建立畅通的联防联控机制。
二、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必须申领并张贴“场所码”,严格执行就诊或购药人员“扫、测、验”流程,即:进入人员先扫场所码或实名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再进行体温监测,最后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未经“扫、测、验”流程的人员不得进入。鼓励其主动登记联系方式,并提醒其戴好口罩、保持一米距离。
三、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应设置现场视频监控探头,视频监控应满足一个月的存储需求,正面拍摄进入人员,监测就诊过程及“四类药品”(即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药品,含润喉类药品,下同)的销售过程。
四、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在接诊患者前均应对患者进行免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接诊,如检测结果为阳性,要即时登记、临时管控,并报告属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镇(街道)防控办,由属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镇(街道)防控办分别报送市卫健局及市防控办,落实管控及复核等措施;严禁截留新冠肺炎“十大症状”患者,一旦发现相关患者须严格落实登记、报告和转诊规定。
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设立核酸采样亭,为就诊人员及“四类药品”购药人员、使(服)用人员提供就地采样。
六、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在测温扫码过程如发现有发热、健康码红黄码及异常旅居史等潜在风险对象或可疑患者,应立即做好记录、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村(社区)防疫专员,同步进行抗原检测,属地村(社区)接报后要立即就地隔离管控并报告所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镇(街道)防控指挥部,由属地镇卫生院(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核酸采样、送市级检测,属地镇(街道)防控指挥部跟进落实有关健康管理措施。
七、各零售药店应将“四类药品”目录张贴在收银台醒目位置,做好购买“四类药品”的实名登记上报工作。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要通过闽政通扫药店购药登记码如实登记个人信息(无闽政通人员由药店工作人员凭顾客身份证代为登记),各药店要及时将购药实名登记信息上报至福建省药监局的购药系统,原则上在30分钟内完成药店端的上报。
八、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参与监督,对提供线索(含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和其他人群)最终证实为阳性人员的,给予线索提供单位2万元奖励。奖金将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控指挥部通知领取。
九、市卫生监督、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常态化加强抽查检查,对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或违法违规接诊、拒不落实登记报告等防控职责的,依法立案查处、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14日
猜你喜欢 换一组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