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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发布时间:2023-12-25 21:27: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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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一、参保对象范围(一)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二)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三)驻本市武警官兵;四)在本市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五)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六)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

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一、参保对象范围

(一)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驻本市武警官兵;

四)在本市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五)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

(六)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内)在本市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外籍人员;

(七)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保的流动人口的子女。

二、居民医保待遇

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结算年度为参保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人·年,其中基本医保段15万元/人·年,大病医保段25万元人·年。

( 一) 普通门诊报销

1.报销范围和标准

参保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2.报销程序

参保居民在泉州市域内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定点村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刷卡(码),实行“一站式”医保结算。

( 二) 住院( 特殊门诊 ) 报销

1.报销范围和标准

住院(含特殊门诊)参保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备注:(1)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大中专、技校参保对象经备案在户籍所在地市内定点医院就医的,按本市市属同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2)参保对象结算年度内在市域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起取消起付标准。

2.报销程序

参保居民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入院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等材料,完成身份登记及审核工作,出院实行即时刷卡结算。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能即时刷卡结算的,需于出院后及时携带费用总清单、发票原件、出院小结等材料(加盖医院公章就近到我市医保经办窗口办理零星报销。

(三) 大病医保

参保居民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按以下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1人·年。

备注: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的大病医保起付标准再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四)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补助

参保居民在本市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顺产 1300 元、剖腹产 1800 元(含300 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的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转到市域外的,补助标准为顺产 1100 元剖腹产 1300 元(含 300 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

(五) 意外伤害报销

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就诊后,原则上应在 3个工作日内向承办机构提出意外伤害认定申请,填写《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意外伤害认定审核表》《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申请意外伤害认定告知承诺书》,如实说明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食物卡喉(食管异物)、蛇伤、蜂蜇伤及陈旧伤后续治疗无需进行意外伤害认定,就诊医院在病历里记录清楚后直接纳入医保报销。咨询电话0595-285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