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政文〔〕1号
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
你们《关于优化调整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交规〔〕9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优化调整的意见,即:
一、货车及专项作业车基准费率不变。高速公路基准费率为0.450元/车公里。其中,渔平高速公路延伸线(平潭大桥)、成功大桥基准费率为200元/车公里,泉州湾跨海大桥、厦漳跨海大桥和平潭海峡公铁两用大桥公路桥基准费率为2.140元/车公里。
二、优化各类货车及专项作业车收费费率。高速公路1—6类车型收费费率分别调整为0.450元/车公里、0.869元/车公里、1.406元/车公里、1.851元/车公里、224元/车公里、2.505元/车公里,1—6类车型收费系数分别调整为10、1.93、3.12、4.11、4.50、5.57;跨海大桥1—6类车型收费费率根据各类车型收费系数和对应基准费率调整。
三、优化调整后的货车收费标准从1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