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家庭。
申请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人均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或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且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
(二)借款人在申请贴息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满1年(即12个月)以上,且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发生连续3期或累计达6期以上逾期归还贷款的不良记录,当前无未归还贷款本息行为。
(三)借款人在申请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12个月)以上。
办理程序:
由借款人提出申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