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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住房公积金补缴

发布时间:2023-05-26 12:49: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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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单位合并、分立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产中解决。新设立和改制后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或个人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缴交现金的,到经办银行填写《现金缴款单》;

2、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或缴存金额较上月有变动的,提供《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单位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场所:各县(市、区)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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